信託架構 

附註:

1. 除股份合訂單位持有人所持於普通股的100%實益權益及本公司於該等酒店公司的100%間接權益外,所有虛線表示實體間的合約關係或分派或資金流向,實線表示股權權益(或就朗廷酒店投資而言指單位權益)。

2. 由於朗廷酒店投資並非獨立法律實體,故所有信託產業(即朗廷酒店投資的資產)將由託管人- 經理以單位登記持有人為受益人持有。在行使交換權的規限下,所有已發行普通股必須於股東名冊總冊上以託管人- 經理(作為朗廷酒店投資的託管人- 經理)名義登記。

3. 本公司董事目前的意向為就以下期間宣派股息及分派(a)上市日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以及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財政年度的集團可分派收入的100%及(b)此後各財政年度的集團可供分派收入不少於90%。

4. 根據信託契約,託管人- 經理(代表朗廷酒店投資)須宣派股息及分派信託可供分派收入的100%。